上诉人洪江市龙田乡金花村第九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金花村九组)因与被上诉人洪江市人民政府、怀化市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洪江市龙田乡金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花村村委会)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金花村九组与第三人金花村村委会争议的林地位于洪江市龙田乡金花村境内,争议林地共有五宗,其中四宗长期由第三人管理,另一宗由第三人租给洪江市龙田乡林场使用。第三人管理的四宗林地,1982年原黔阳县人民政府给原金花大队(即金花村村委会)颁发的黔山林字第№0004367号和黔山林字第№0004370号《山林管业证》记载为“新造林大山”、“林场屋对门”、“祠堂坪对门二块”、“青山坡”。2009年,洪江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管业证为第三人换发了第430900237445号、第430900237446号《林权...(本文书还有3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