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匡**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衡阳市人社局)行政批复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年9月27日,衡阳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衡信联发(2008)5号文件,即《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会议纪要》,规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再就业的范围是:适用于安置在企业的……参战退役人员……等六类下岗失业且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人员,简称“部分军退人员”;未改制企业下岗的部分军退人员,由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安排再就业;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岗位补贴资金。2011年1月20日,衡阳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4号文件,决定:继续按衡信联发〔2008〕5号文件规定,给予部分军退人员公益性岗位援助和其...(本文书还有2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