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5日10:55,被告松江分局下属九亭派出所接报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亭北路**弄***小区北门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即派警员至现场处置,将涉嫌违法嫌疑人胡庆侠、张**、李*带至派出所处理。被告松江分局经调查后认为原告张**涉嫌违法,于次日受理案件。被告松江分局认定原告于2015年8月5日10:45许,在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亭北路**弄***小区北***小区保安李*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打,原告的违法事实成立。2015年8月6日10:17,被告松江分局向原告履行了拟对原告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原告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松江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本文书还有6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