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与被告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朱**,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支付货款126000元、赔偿损失513412.5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他根据与李*签订的《警银亭委托生产协议》,租赁了漳州市金峰工业区的厂房,并签订了劳务外包协议、购进原材料,还由于李*提供的图纸错误扩大了他的损失范围,2019年8月底他制作完成了3个警银亭,然李*无理由拒绝接收,并明确表示取消警银亭项目,无奈他只得向李*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李*的违约行为给他造成了巨额损失,故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李*辩称:向钱**定作警银亭是事实,为此双方也签订了委托生产协议,他也收到了钱**单方解除的通知,对于解除合同无异议。根据协议约定交货验收及付款的条件均是以9个警银亭为一批次,但钱**仅仅完成了三个,显然不符合约定的交付验收及付款条件,因此钱**主张支付货款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双方签订协议后因钱**制作警银亭的经验和准备不足而导致在选用人员和购买原料方面出现失误,该损失应当由钱**自行负担,故请求法院驳回钱**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25日甲方淮南宇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辉公司)与乙方李*在宇辉公司内签订《警银亭委托生产协议》,约定李*为宇辉公司包工包料生...(本文书还有5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