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支持杨**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原济南市传染病医院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依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系原济南市传染病医院在未经与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仅限于该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列明的情形,而原济南市传染病医院“将保洁工作交给东通物业管理”的理由并不符合前述《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情形。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除该法第39条规定情形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该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另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2条中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但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第43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本文书还有6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