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递交了证据材料,本院当庭组织各方进行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华方通公司所举证据3,虽宝宇公司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所举证据4、5,因豆粕经营部认可收到华方通公司支付的票款,故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所举证据6,因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张利利的社保证明,故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5月28日,出票人江西省福斯特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收款人深圳盖瑞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盖瑞公司)出具了一份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500053/23202283,出票金额为613000元,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深圳东方支行,汇票到...(本文书还有1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