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2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2月,原告与被告孟*达成建筑**层楼房协议。农历正月二十九日,被告孟*开始建筑,在建筑中所用水泥由被告张红超提供,4月中旬原告的楼房快要完工时,原告发现所建楼房的梁柱质量有问题,于*原告给被告孟*提出来,后经检测该楼房的梁柱混凝土强度不合格,需要拆除重建,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几年间,原告的房屋不但不能正常使用,而且建筑材料、人工费用等严重涨价,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不断扩大,恳请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20500元。
被告孟*辩称:原告起诉与被告无关,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盖房协议并未约定房屋质量等级,也未约定被告对建筑房屋质量负责,原告房屋质量有无问题与被告无关。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焦点如下:1、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2、涉案房屋是否必须拆除重建。
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本文书还有45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