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被告胡**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2016年4月1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王*(实习)、被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2015年10月13早上,因被告胡**在原告家地里挖土挑起纠纷,在原告制止其继续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过程中,被告胡**不顾原告年迈古稀,先用铁锨击打原告头部,又用拳头击打原告面部,造成原告受伤住院,诊断结果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手骨折,一牙缺失,一牙挫伤。原告所支出的医疗费因被告拒绝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0000元。
被告胡**辩称:原告起诉的不是事实。原告与被告是地邻,因原告侵占了被告承包田,被告胡**为了分清双方的地界,...(本文书还有2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