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87908.6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9日21时40分许,刘**驾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顺30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26公里+945米处时,撞到路中央的隔离花池上,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州市公安交警大队集体研究商定,作出晋公交证字(2016)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刘**经测酒仪检测值为0mg/***.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共计87908.62元。原告...(本文书还有1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