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玛沁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县交通局)因与被上诉人青海海达路桥建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海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2021)青26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日、7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县交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青海海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县交通局上诉请求:1.撤销玛沁县人民法院(2021)青26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青海海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变更增加工程量价款1462555.06元缺乏证据支撑其一,在青海海达公司施工期间的确存在工程变更量,但对于工程变更部分的具体价款没有最终确定,一审中青海海达公司提供了四份申请单记载了具体变更设计和拟增加的工程价款,但我方明确写明“请州局审核”,该申请单涉及的工程价款已经超出了我方的权限范围,需要州局审核;其二,变更工程是否按照变更内容施工、是否实际完工无证据支撑;其三,申请单并非结算单,无最终决算的效力;其四,工程变更增加的价款应当以县交通局委托第三方提供的最终决算意见为准,而不是以申请单为准二、一审判决县交通局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从青海海达公司提供的合同看,双方就工程款支付未约定具体时间2.2017年12月26日是初步的工程验收交验日期,并非县交通局约定付款日期,特别是交通项目建设工程领域,工程验收初步交验后,要进行...(本文书还有60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