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相*,被告包*的委托代理人陈**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4年10月24日17时30分许,黄建兴驾驶皖a******中型专项作业车在彭*路xxx号门厂内违反交规,将正在行走的原告撞伤,构成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建兴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包*系皖a******中型专项作业车的车主和被保险人,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现诉至法院,要求对原告的损失:医药费48,393.47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本文书还有1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