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诉被告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骆莹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底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程某乙。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常有争吵,近几年吵闹加剧,被告无端怀*原告,并发生动手打架等,致原告无法忍受。原、被告于2014年8月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程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程**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较好,原告虽有外遇恶习,但被告能忍让谅解...(本文书还有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