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张**、汪**诉被告张**(又名张小四)、汪**、桐城市青草镇朝阳村小湾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原告张**、汪**的委托代理人汪**,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钱**,被告汪**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桐城市青草镇朝阳村小湾村民组(以下简称小湾村民组)组长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张**、汪**共同诉称:三原告系桐城市青草镇朝阳村小湾村民组村民,自国家第一轮土地承包起获得朝阳村小湾村民组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2000年,因原告张**、汪**需到苏州照顾孙*,便与被告张**商议,将原告拥有承包经营权田地中一处3.3亩的洋树田临时交由被告张**代耕,并约定原告在今后需要时可随时收回;代耕期间,所有土地收益归被告张**所有,税费亦由其代为缴纳。现两原告回家生活,要求被告张**归还承包田,但其拒不归还。在原告外出期间,被告小湾村民组擅自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为张**、汪**两户所有,彻底剥夺了原告土地承包经...(本文书还有4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