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月15日凌晨1时许,上诉人王**、雷*、原审被告人姜**与上诉人肖*、原审被告人刘**、朱*(未成年,另处)及被害人黄*等人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新闻路“天籁村”酒吧跳舞时产生纠纷,随后发生争吵打斗,在斗殴过程中,上诉人王**使用跳刀捅刺黄*背部致使其死亡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黄*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右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参与斗殴的王**、姜**、雷*、肖*、刘**等人均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月15日1时许,大观派出所接警称有人在五华区新闻路“天籁村”酒吧打架,遂出警将参与打架的肖*、刘**、朱*强与雷*、姜**带回派出所调查。后经调查,现场伤者黄*在打架时被另一名被告人王**用刀刺中右肩两刀后死亡。2015年1月16日,民警接五华分局刑侦大队线索,将在昆明市西山区李家地今朝网苑职工宿舍内将王**抓获。
2.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份情况。其中被告人王**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5月11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7年11月2日刑满被释放;被告人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5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同年9月28日刑满被释放。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昆明市五华区新闻路昆都“天籁村”门口的人行道上。人行道为南北走向,距离ktv门口不远处有数处滴落状、擦拭状血迹。以上可疑血迹均已拍照并依法进行提取。
4.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王**、姜**、雷*与被告人肖*、刘**、朱*(未成年,另处)及黄*等人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新闻路“天籁村”酒吧门口斗殴的过程。
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1)经检验发现被害人背部右肩胛旁线第五肋水平处见一长3厘米的缝合创口;背部正中线偏右第8肋水平处见一长2.1厘米的缝合创口,上述两创均深达胸腔,双创角一锐一钝,创缘整...(本文书还有7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