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2日22时许,圆通速递公司新蔡总代理曾**在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十里铺圆通速递物流仓库对其员工刘*因分货迟到要进行罚款,与随刘*一起来的新蔡县古吕*道办事处西城街居民赵*乙发生口角,曾**说罚款是其公司的内部事务,与赵*乙无关,让赵*出仓库。赵*乙的战友段**进入仓库内与曾**发生争执,引起厮打,曾**用拳头将段**的鼻部打伤,被告人赵*甲用脚将段**的右踝关节踹伤。经法医鉴定,段**右腓骨远端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段**于2015年11月13日入住新蔡县人民医院治疗,2015年12月6日出院,花费医疗费10790.76元。赵*甲与曾**支付段**医疗费2000元。段**是非农业家庭户口,2015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
(一)书证。...(本文书还有2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