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与被告黄**、黄**、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莫杭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婷担任记录。原告龙**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韦*、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诉称,2015年6月10日17时,黄**驾驶黄**所有的桂e×××××号正三轮摩托车沿乡道憧立至朔柳*由憧立村往朔柳*方向行驶,因黄**驾驶的车辆未靠右行驶,当行驶至乡道憧立至朔柳*3km+320m处时,与龙**驾驶的桂l×××××号**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龙**、覃志国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6月25日,田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阳公交认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覃志国不承担事故的责任。龙**对交警的事故认定有异议,认为其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事故责任,本案交通事故应由黄**承担全部事故责任。2015年6月10日至2015年6月18日,龙**在田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8544.80元。2015年7月13日,龙**到田阳县人民医院复查,医疗费133.90元。2015年9月7日至2015年9月10...(本文书还有5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