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冯**、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潘**,被告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万元和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2016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其他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1日、2016年12月20日,被告因生意周*,先后向原告借款64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为月息2%,利息每月20%付清,被告在2017年4月20日前还本付息。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脱,直到现在没有支付任何利息和本金,无奈起诉至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1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