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张**、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张**、刘**盗窃价值数额巨大,被告人孟**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孟**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被人发现后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孟**、张**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辩护人辩称刘**在犯罪过程中是从犯,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本文书还有5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