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通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大通支行”)与被告张**、被告青海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大通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沈*,被告金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大通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编号为630390000-2032-20160307261号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张**偿还借款本金2453430.54元、利息及罚息113258.35元(截止2018年6月28日),偿还自2018年6月28日至全部贷款给付之日依合同约定的全部利息及罚息;3、判令被告青海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张**位于××县房...(本文书还有3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