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纪**、成都达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纪**、达力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撒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陈**、达力公司向纪**支付租赁费32,727元;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陈**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一审法院判决结果错误首先计算租赁时间错误,塔机从2017年12月19日开始启用至2020年1月17日塔机正式停用,塔机租赁费共计23个月零15天,期间扣除2018年春节放假17天和扣除2019年春节放假25天,塔机租赁费按每月8,000元计算共计187,991元;塔机标准节5节从2018年5月20日开始租用至2020年1月17日共计19个月零2天,扣除2019年春节25天,共计25,740元,另外塔机标准节5节从2018年6月7日至2020年1月17日共计18个月零14天,扣除2019年春节25天,共计24,930元,实际塔机租赁费和标准节租赁费共计金额238,661元春节期间建筑工地放假,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塔机和标准节报停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正好遇到春节,又遇到新冠病毒在1月17日以后,项目也未给纪**、达力公司计算塔机相关费...(本文书还有55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