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与被告银川佳仕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银川高新区景蓝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因本案需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诉讼。中止事由消除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银川佳仕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银川高新区景蓝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月至2020年4月社会保险损失48624.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二被告系由同一股东设立的关联公司。2008年1月份,原告进入银川高新区景蓝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被安排至永宁县人民医院从事保洁工作,景蓝公司派驻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入职时双方未签订书面...(本文书还有3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