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夏1、夏某2因与被申请人夏某3、一审被告夏**、夏**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沪02民终****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夏1、夏某2共同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在二审判决生效后新获取的基地拆迁户住房调查审批表、配房计算清单、当时的拆迁工作人员王振华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南大街xxx号**室房屋(以下简称南大街房屋)拆迁时,夏1与夏绳贤、夏蕴如具有同等户口地位,均是拆迁安置对象,故夏1对于动迁所得的金沙路**弄xxx号**室房屋(以下简称金沙路房屋)享有物权份额。申请人新获取的全权委托书可以证明,夏某3是受夏绳贤委托办...(本文书还有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