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灵武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与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李**、被告中银绒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灵武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入伙协议》;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入伙协议》一份,原告履行出资义务成为宁夏中绒圣达股权投资合作企业的新合伙人在签订受让协议和入伙协议前,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所提供的财务报表真实有效,均不存在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的书面承诺2017年底,原告接到市场监督局通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党增秀与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中绒圣达股权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纠纷案”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中绒圣达股权投资企业、宁夏中银绒业国际...(本文书还有40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