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
被告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陈**,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朱**为与被告陈**、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朱*、被告陈**、陈**(未到庭)及其委托代理人余**、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二被告系姐妹关系。原告原系义乌市中医院的推拿医生,2005年与前妻离婚,2013年12月从义乌市中医院退休。第一被告没有固定工作,2004年与前夫离婚,离婚后连生活费都十分困难。原告在义乌市中医院工作期间会利用下班时间为病人进行推拿,第二被告经**原告为其推拿。2010年8、9月份,第二被告介绍原告与第一被告相*。原告当时认为双方年龄差距大不适合结婚,而原告所希望的伴侣是年龄相当、情投意合的女士,但二被告坚决表示年龄不是差距,希望和原告深入交往并结婚,双方都*已离婚随时可以办理结婚登记。于是2011年春节后原告与第一被告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并开始准备结婚,原告按照第一被告的要求将银行卡交给其保管。同时,第一被告向原告表示只要原告购买价值30多万元的车辆给其使用,就立即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出资30万元购买了车牌号为浙g×××××的大众cc轿车,当时第一被告坚持要将车辆登记在其名下,原告只好同意。2015年2月11日,第一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汽车过户到第二被告名下。
原告在中医院工作期间利用休息日为病人推拿收入颇丰,第一被告以双方以后需要置办婚房为由向原告要钱,第一被告先后从原告处拿了现金40万元。从2011年6月起,第一被告又从原告银行账户取出40多万。另外,第一被告还将原告亲友归还的21万元据为己有。第一被告至今未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事实上第一被告并没有与原告结婚的打算。在与原告建立男女朋...(本文书还有74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