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张**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执字第98号、第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登封农行确认申请人系农行正式员工,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人事劳动关系,关于判决书第三项登封农行提供了工资核算表,被执行人登封农行据实核算后证明申请人已按月足额发放工资,足额缴纳各项基金,工资福利待遇不存在漏发现象,无须补发,该项已由被执行人登封农行自觉履行完毕,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对异议人张**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异议。
申请复议人称,一、执行法院终结执行实体违法:1、其公开对抗生效终审判决,2、其公开对抗《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3、裁定终结执行是歪曲案件事实和亵渎法律。二、擅自终结执行是滥用职权,程序违法。三、该院以违法手段顽固阻挠当事人申请复议。综上,认为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实体和程序均严重违法,请求本院撤销(...(本文书还有1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