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贵州国招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国招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国招公司。
2.申请号:41963960。
3.申请日期:2019年10月29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33类):开胃酒;烧酒;白酒等。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号:1559740。
3.申请日期:1999年12月28日。
4.标志:
5.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二)引证商标二1.注册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号:3159143。
3.申请日...(本文书还有2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