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宁夏忠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忠仁公司)、佘*、第三人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宁夏忠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佘*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53778元,利息87438元(利息按年利率4.75%,计29个月),合计841216元;同时判令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以欠付工程款7537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实际计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佘*签订灵武市郝*桥镇某某***小区整体工程中的8、9、1**号楼的主体混凝土工程及防水...(本文书还有2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