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徐某1、徐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徐某1、徐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诉称,二被告均系原告与徐平恩的婚生子。二被告成家立业后的2013年2月徐平恩去世。原告丈夫去世后,由于原告身体有病,又没有生活来源,二被告又不管不问,原告曾于2015年起诉二被告分家析产,可是分得的财产无法变现,原告的生活苦难状况仍然没有改变。自此之后,原告就在驻马店市拾荒和打零工维持自己的生活。现如今,随着原告年龄增大,身体越来越差,已无劳动能力,其生活特别困难。原告既没有固定的住所,也没有任何生活来源。可是二被告作为原告的儿子,从2015年至今,既没有向原告支付过一分钱赡养费,也没有看望过原告,更没有给原告打个电话问候问候。二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我国法律的规定和道德规范,侵害了原告应享有的合法权利。现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从2016年起每月各向原告支付赡养费1000元(包括非住院...(本文书还有1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