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诉被告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冯**支付拖欠工资28500元,并从2016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息4.75%支付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受冯**安排,在被告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从事电器仪表安装工作,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33000元。被告立有欠条,并约定2016年7月30日前付清。
冯**未答辩,也未提供...(本文书还有6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