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与被告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荣胜昕安房开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告淮南荣胜昕安房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孔**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万国广场3#2501、3#2502、3#2506、3#2518、3#2519、448、449套《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多次向程**借款,程**分别于2012年6月26日、2012年6月30日、2012年8月14日等多次借款给被告。后无法按期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主动与程**进行协商,希望以房抵债的方式化解债务,减轻公司的债务压力。程**与被告签订抵债协议,在程**、原告及被告共同商议的情况下,同意将万国广场7套房产抵偿给原告。随后签订了所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本文书还有3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