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泉州璋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璋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鹭航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鹭航程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璋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及被上诉人鹭航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璋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鹭航程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支持璋达公司的反诉请求;3.案件受理费由鹭航程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认定合同总价款不包括调试费用是错误的。璋达公司与鹭航程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签订的《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搬迁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璋达公司委托鹭航程公司将址在厦门理工学院集美校区北门的南方路机lb4000型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1台套搬迁至漳州角美龙江村。第二条关于设备搬迁安装的约定,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拆卸、运输和安装,鹭航程公司负责。该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约定,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璋达公司以银行电汇方式向鹭航程公司支付合同剩余金额8万元。也就是说,鹭航程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了安装和调试,而在一审过程中,鹭航程公司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完成相应的工作,而是璋达公司自认其另行组织人员,完成因鹭航程...(本文书还有54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