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靳*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瑞赛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靳*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瑞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靳*转正后的薪酬是每月30000元,不是判决书中认定的每月15000元。靳*2019年8月19日经猎头公司推荐进入瑞赛公司处工作,靳*的工资待遇试用期三个月每月15000元,转正后每月30000元,是猎头公司与瑞赛公司协商确定的,并不是判决书中认定是靳*和瑞赛公司口头约定。关于这个观点靳*在庭审过程中有证人出庭作证,但一审在判决书中却只字不提,违反了相关证据规定。(二)瑞赛公司应当支付靳*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靳*在猎头公司的简历可以看出靳*是有车间生产管理经验,做过品质管理经理,没做过其他岗位工作。猎头公司向瑞赛公司处推荐的岗位是生产经理,靳*入职时瑞赛公司董事长任命其担任行政副总、董事长助理,职责并不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招聘人员、薪酬待遇、提供劳动保障等签订合同事宜是由瑞赛公司其他职工负责。而且在庭审过中瑞赛公司不认可靳*职务,称靳*的岗位暂定为总经理助理,工作职责是负责两个车间的地坪施工,食堂的装修等基建管理工作,将人工考勤改为考勤机,生产原材料消耗统计,现场管理。从瑞赛公司的称述也可以证明靳*的工作内容不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即准备书面劳动合同不是靳*的职责。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本文书还有64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