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庭审质证,被告贾**对上述证据均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贾**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周*提交的证据,被告贾**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本案相关事实,本院对其中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应予采信,不能相互印证的部分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0日原告周*与被告贾**签订合伙投资建房协议。约定房屋共同投资、共同受益、平均分配。2011年2月27日在见证人田广荣的见证下,原、被告对共同投资修建在巴东县信陵镇营沱路xxx号的房屋予以分配,双方签订房屋分配协议。约定:1、贾**(甲方)拥有东边1号门面、附**层、202、302、602、701、802共7套房屋所有权;2、周*(乙方)拥有东边2、3号门面、101、502、60...(本文书还有1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