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宁市道河镇土城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土城子村委会)与被告牡丹江烟叶公司东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东宁烟叶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土城子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东宁烟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土城子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位于道河镇土城子村的面积117平方米的办公室和312.83平方米的仓库归原告所有,原告享有使用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1年被告大力发展烟草种植,要在土城子村设立烟叶站。被告和原告协商,使用原告已经打好地基、灌好地槽,准备建筑电影院俱乐部的场地,建筑办公室和仓库,建好后产权归原告,使用权归被告,在被告撤出原告村后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归原告。此后被告撤出土城子村,按照约定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归原告。但是被告将两处房产作为被告的资产列入了牡丹江烟叶公司的资产账目中。现原告起诉,请求依法...(本文书还有1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