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
原告向**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英雄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人民陪审员黄海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及其委托代理人税勇、被告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5月15日在原税家乡民政办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女孩周*乙。双方互相了解不够,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被告的各种恶习暴露无遗,长期喜欢赌博打牌,经常半夜不回家,对妻子、女儿极度不负责任,不管家庭生活,也不管小孩的学习。长期外出打工,对家庭不管不问,也不回家。性格怪癖,不与家人沟通,也不与家人说话,以致影响到原告及家庭的正常生活,自2009年二人便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3月25日,原告起诉离婚,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判...(本文书还有34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