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长沙市南方机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惠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南方机床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1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上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3、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错误,明显偏袒被上诉人,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1、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2月16日的《设备采购合同》未生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明显偏袒被上诉人。首先,2016年2月16日的《设备采购合同》第6.1条虽约定被上诉人要求先期支付定金20万元及每台设备预付款30万元,但《设备采购合同》第11.2条约定了自收到被上诉人预付款之日起生效,该条款并未约定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多少预付款生效,因此,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未足额支付预付款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是错误的。其次,支付合同预付款的义务是被上诉人,即使被上诉人未支付足额预付款,只要上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则视为上诉人认可该合同预付款可以延后支付,且上诉人实际为该合同履行采购了大量的通用设备,已经全面的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一审认定合同未生效也是完全错误的。再次,2019年4月份,被上诉人...(本文书还有55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