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宫**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宫**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骆**、佟**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原告宫**诉称,原告在1990年9月2日光荣的从部队复员转业至被告单位的全民所有制的固定工人,这是依照国家安置部队复员转业的相关规定,经辽宁省劳动局批准,锦州市劳动局部队安置转业办公室审核并同意,锦州市劳动局当时为原告提供安置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人录取通知书一份,原告拿着开具的介绍信到被告处报到。介绍信上明确写明被安置单位为被告公司,原告在被告公司处接受了公司岗前工作培训,在被告公司自己的岗位上又学习了一段时间,当时单位领导拿着只盖有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书,让原告在劳...(本文书还有2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