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民权县amp;ldquo;148amp;rdquo;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与被告潘**、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闫**、被告潘**、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6月8日,原告承包了白云寺镇供销社(即原民权县尹店乡供销社,以下简称尹店供销社)的地皮一块盖了**栋仓库,并于2010年4月1日又租赁了尹店供销社的房屋3间,其中**层**间**层两间。在租赁合同中同时约定尹店供销社的大门归尹店供销社所有,尹店供销社及其职工均有使用权。原告自1997年6月承包了尹店...(本文书还有2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