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向**与被害人毛**(女,殁年31岁)认识并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被毛**家人发现后,二人于2015年农历正月外出打工。2015年6月,毛**独自回到巴东县野三关镇葛藤山村家中。向**通过微信发现毛**已回到巴东家中,感觉遭到欺骗,决定杀死毛**。2015年6月11日,向**在巴东县野三关集镇借来一辆两轮摩托车,并购买水果刀、帽子、口罩、麻*等作案工具。当晚20时许,向**骑摩托车到毛**家屋后观察,确认毛**在家后返回野三关镇。次日凌晨,向**骑摩托车到毛**家屋后,戴上口罩、棒球帽、墨镜,并携带水果刀,用塑料袋装好透明胶带和绳子,等待机会。当日6时许,向**潜入毛**卧室,毛**发现后呼救,向**遂持水果刀捅刺毛**右侧腰腹部后逃离现场,毛**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毛**是被他人用锐器(单刃尖刀之类)刺戳右腰部致肝、肾破裂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同年6月14日,向**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控辩双方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巴东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15年6月18日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向**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向**于2015年6月14日16时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2、被告人向**、被害人毛**的户籍证明,27名证人的人口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向**、被害人毛**及证人...(本文书还有55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