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凤阳县中飞跃农资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凤阳县中飞跃农资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凤阳县中飞跃农资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73200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王**和张**系同事关系。张**系凤阳县中飞跃农资商贸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自2018年6月份开始,张**以经营凤阳县中飞跃农资商贸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找王**借款。王**分多次转账给张**173200元,未约定利息。后经王**多次催要,凤阳县中飞跃农资商贸有限公司给王**出具了借条。现王**催要还款未果,诉讼至法院。
张**、凤阳县中...(本文书还有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