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王琦、何**(原告已撤回对赤峰九鼎华峰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6日、2020年8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王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9日,被告王琦、何**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6000元,每一个月结一次利息,借期一年。如果本息逾期不还清,按月息3%、5%计息。借款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诉至贵院,诉请同前。
被告王琦辩称,案涉借款系被告何**的个人借款,与被告王琦无关,应由被告何**负责偿还。请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王琦的诉讼请求。
被...(本文书还有32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