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与被告田*、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桦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与被告田*、被告森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劳务费2535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森桦公司将承包的海淀区学院路北端回迁安置房项目中一部分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了田*,田*找到原告,要求为其提供劳务,约定每天劳务报酬350元。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5月30日,原告提供劳务81天,刨去预支的工资,仍有25350元劳务报酬未支付。原告找到田*索要劳务费,田*均以森桦公司未支付全部劳务费用为由拒不支付。原告多次到工地讨要并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未果。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求。
被告田*辩称:我确实欠单**劳务费,因为森桦公司没给我支付款项,森桦公司给我钱我就同意支付给单**。
被告森桦公司辩称:第一,我公司没有将涉案工...(本文书还有3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