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诉被告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1月6日签定《穿山街道办事处和平村委榛头村范围内秦*户地上附着物自拆协议》,但被告方在未经原告方同意及土地补偿款未发放到位和自拆协议补偿款未付的情况下单方强行施工损坏原告方的附着物,造成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拆协议附作物自拆费用31097.5元,地面附着物损失费用63800元,共计94897.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行政协议又称行政合同、行政契约,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履行行政职责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在行政协议之中,行政机关是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因此,在行政协议签订和履行期间,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协议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三个方面:(1)行政协议主体一方恒定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本文书还有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