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与被告廖**、唐**、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第三人孙**申请参加本案诉讼,本庭依法准予将第三人孙**作为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陈*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黎**委托代理人黄**,第三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告廖**、唐**、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诉称:2015年2月9日,以原告为甲方与被告廖**、唐**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因甲方单方面终止两块土地交易,甲方已支付土地款70万元,经甲乙双方商定后,一致同意扣除违约金26万元后,乙方应退还甲方44万元。同日,被告廖**、唐**、廖**立下44万元的借据交由原告收执。借据约定:签订借据当日已退还1万元,廖**承诺于2015年2月15日前退还3万元,于2015...(本文书还有2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