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孔*因与被上诉人马**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孔*,被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马**、孔*合伙经营跑运输,收益均享,损失均担。2015年11月11日,马**在上海拉货时,用绳固定货物的过程中从车上掉下来摔伤。马**伤后被送至郸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孔*代为支付医疗费2500元,经孔*之妻给付原告5000元。2016年2月29日,周*天目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周*目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马**左肘桡骨小头骨折内固定术后评定为伤残九级;左腕舟骨骨折内固定术后评定为伤残十级;右腕舟骨骨折内固定术后评定为伤残十级。支付鉴定费用700元。...(本文书还有1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