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陆玲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蒯**,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乙。此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出现问题,生活中矛盾不断,对事物的观点、看法往往意见分歧很大,夫妻共同生活中需要双方协商决定的事情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在一起共同生活都觉得很痛苦,双方都曾经付出很多的努力试图弥补夫妻感情的裂痕,但始终难以收到效果,目前双方已经分居一段时日。原告认为,夫妻间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一、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二、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王**辩称,原、被告结婚长达二十多...(本文书还有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