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储**诉被告六安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案件审理期间,根据被告六安市中医院的申请,依法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从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被告六安市中医院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86686.7元、残疾赔偿金157768元,误工费75944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0元、护理费23239.5元、车旅费2553元,鉴定费2275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合计人民币50454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储**于2020年3月9日因腰背部及右下肢疼痛到六安市中医院处就诊,六安市中医院以“腰椎间盘突出症”收住院,3月11日,六安市中医院对原告进行了“经椎板间入路椎间孔*下髓核摘除术”。直至出院,其间患者及家属苦...(本文书还有4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