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淮硕教育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硕公司)与被告张*、第三人淮北市精神(心理)卫生中心(以下简称精神卫生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6月15日张*基于同一事实向本院提起对淮硕公司、精神卫生中心的诉讼。本院裁定两案合并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可、孟**,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张**,精神卫生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淮硕公司无需支付张*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诉讼费用由张*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6日,淮硕公司与张*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自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后张*被派遣至精神卫生中心从事护理工作,劳动合同到期后,张*继续在精神卫生中心工作,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亦未有异议。2021年1月30日,精神卫生中心以张*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张*退回淮硕公司,淮硕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与张*解除劳动关系。后张*向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40421.4元、未续签劳动合同赔偿金40421.4元、...(本文书还有4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