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马**、兴海县唐乃亥乡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下村村委会)、兴海县移民安置局(以下简称移民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1日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后又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分别于2018年11月28日、2019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赵**及被告马**、下村村委会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王**,被告移民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第一、二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有效;2.判令该承包合同1.02亩的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32130元、地面附着物(林*)补偿款33660元,共计65790元归原告所有;3.判令第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4.本案诉讼费用...(本文书还有36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