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陈**、陈**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陈**、陈**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本案当事人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天台县白鹤镇皇都村土地拍卖后所得的价款2300000元,确认由陈**占有四分之三的份额,即人民币17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陈**、陈**、陈**承担。在审理过程中,陈**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分割本案当事人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天台县白鹤镇皇都村土地拍卖后所得的价款2345663.80元,确认由陈**占有四分之三的份额。事实和理由:陈**系陈**前夫,系陈**、陈**之父。2000年11月23日,陈**以自己的名义出资251000元购买坐落于白鹤镇皇都供销社房屋,该房屋占地120...(本文书还有3592字未显示)